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案件常见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2-07-09 13:06:46

  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案件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民事判决等案件,北京法院依托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和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法律规定,高效、公正办理司法协助案件,为“一带一路”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在涉外案件中,司法协助案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经常遇到如何准备申请材料的问题。上期“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中,我们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常见问题进行了详解,本期继续为大家解答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案件常见问题,以指引当事人了解司法协助程序,提高司法协助效率。

  解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交:

  (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2)经公证、认证的法院判决、裁定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解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解答:申请人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

  (3)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该证明书需要另行公证;

  (4)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同时需要注意,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附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解答: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解答: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2年2月15日施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说明的除外。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经生效的时间,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经证明: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以上是我们对司法协助案件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一步北京法院将进一步坚持首善标准,提高司法协助案件的审理质效,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为“五子”联动发展新格局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原标题:《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案件常见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