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指引》系列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2-07-31 13:06:12

  日前,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组联合市司法局编写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指引》一经发布,在我区各机关单位、社区、商户和群众中迅速掀起一股学习热潮并受到广泛好评。那么,《指引》究竟包含了哪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即日起,我们将推出《指引》系列解读,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及自我防护意识,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律责任】出入有关公共场所、单位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佩戴口罩、不配合有关单位防疫检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新冠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出入有关公共场所、单位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佩戴口罩、不配合有关单位防疫检查等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若在发现自身有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遵守防疫措施,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020年01月31日15时,乌审旗公安局嘎鲁图第一派出所接到社区工作人员报警称: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仁泽小区门口有人不配合登记。接到报警后,嘎鲁图第一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涉事地控制现场。经调查,2020年1月31日15时许,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仁泽小区大门口,杨某驾车行驶至仁泽小区大门口准备进入该小区时,杨某以该小区门口负责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为由,拒不执行《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4号令》有关规定,并且不配合该小区相关工作人员的登记。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乌审旗公安局嘎鲁图第一派出所依法对杨某某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